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办法
日期:2022-08-12 21:36:31  作者:杨祥 来源:  浏览量:0

一、赔偿原则

凡在科研实验中,因不遵守实验室纪律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而使仪器设备遭受损失时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,一律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。如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,在使用时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,不在赔偿之列。

二、赔偿范围

1.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造成责任事故,使仪器设备丢失,均应予赔偿:

①进入实验室后不听从仪器管理人员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造成的仪器损坏。

②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,又未经相关领导批准,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使用、拆卸、检修、改装造成的仪器设各损坏或性能下降。

③在实验过程中,由于实验技术人员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、仪器管理人员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,教师或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、性能、使用方法尚未掌握 

④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。

⑤未经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,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带出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坏和丢失。

⑥严重失职导致仪器设备被盗、失火、水灾等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。

  ⑦个人借用仪器设备,如照相机、显微镜离心机等,由于其他不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。

2.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,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予赔偿:

  ①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,确实难以避免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。

  ②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损耗。

③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
3.属于下列情况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。

①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实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。

②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仪器设备损

失。

③发生事故能积极挽救损失,并主动如实报告,态度较好的。

三、赔偿规定
     1.赔偿金额界定:
    1)下列仪器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:主要包括计算机、打印机、显微镜灭菌锅摇瓶机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、照相机、发酵罐等仪器设备。
    2)对单价在800-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。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。
     ①使用1-5年按40-80%计价赔偿;
     ②使用5-10年按10-40%计价赔偿;
     ③使用10年以上按5-10%计价赔偿。
如果是损坏,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-50%计价赔偿。

3)对单价10000-5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。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。

①使用1-5年按20-80%计价赔偿;

②使用5-10年按5-20%计价赔偿;

③使用10年以上按1-5%计价赔偿。如果是损坏,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-40%计价赔。
  4对单价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。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。

①使用1-5年按5-20%计价赔偿;
      ②使用5-10年按2-5%计价赔偿;
      ③使用10年以上按1.5%计价赔偿。
如果是损坏,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20-30%计价赔偿。
  5)损坏丢失零、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。
  6)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,可以修复,但性能、精度下降,经鉴定尚可使用,根据下降程度,由院领导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。
   7)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,分别给子批评和处分,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。
  2.赔偿处理程序

①责任人属于在校师生的,当事人应及时向上课指导教师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中心反映,并由责任人写出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再由指导教师及工程技术中心有关人员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,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资产管理与设备处。损坏、丢失贵重仪器设备,应保护现场,由学院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。
     ②陪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,先由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、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。仪器价值50000元以下的,由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审批,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核备案。50000元以上的,由院(系)主管签字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。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存档,工程技术中心保存复印机件
     ③赔偿金的缴交,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,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交的申请。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交赔偿款。

④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赔偿款的在职教师,工程技术中心将上报学院采取强制措施,从其工资中扣除;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,学院将通知相关部门一律不办理离校手续,并扣发毕业证书。
   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,解释权归新疆黑木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 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新疆理工学院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新疆黑木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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